詞條
詞條說明
*賠償責任限制,是海商法中特有的并區別于民法損害賠償的一項特殊法律制度,指因從事航運或與之有關的船舶因船長、船員的行為或其他原因,發生海損事故造成人命和財產的重大損失時,責任主體依法在一定限額內予以賠償的法律制度。主體資格的認定:是否具有主體資格是申請*賠償責任限制首先要考慮的問題。1957年《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公約》*6條規定,責任限制主體包括兩類人:第一類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管理人和經營
*海商律師:船舶碰撞的責任有哪些?1.船舶發生碰撞,當事船舶的船長在不嚴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對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員必須盡力施救。碰撞船舶的船長應當盡可能將其船舶名稱、船籍港、出發港和目的港通知對方。2.船舶發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無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負賠償責任。3.船舶發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過失造成的,由有過失的船舶負賠償責任。
既然是無單放貨律師,那自然是在無單放貨案件的處理上非常專業的,尤其是對相關的法律法規非常數值,因此對于這類案件的幾率和責任承擔問題一定非常了解,下面,無單放貨律師就來就這兩方面的問題為大家做一下簡單的分析:無單放貨案件率問題:根據無單放貨律師的了解,2014-2016年三年浙江、上海、廣州**及其上級*共228個案例進行分析,其中駁回或基本未被支持的案例為54例。敗訴原因主要為:(1
重慶市港航管理局成立于2000年8月,為重慶市*直屬的承擔全市水上交通運輸行業行政管理職能的副廳級事業單位,同時掛“重慶市地方*局”、“重慶市船舶檢驗局”的牌子,實行三塊牌子,一套班子,統一定編,合署辦公。重慶市港航管理局的主要職責包括:(一)參與港口、地方航道、水路運輸、水上交通安全,船舶(含漁船)檢驗、地方*相關政策、制度、技術標準起草和監督實施工作。承擔行業發展研究,以及有關規劃編制
公司名: 上海市協力(重慶)律師事務所
聯系人: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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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機: 15123263769
微 信: 15123263769
地 址: 重慶江北江北嘴國金中心1號樓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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