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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肇事人無證駕駛、逃逸的,商業險免責未提示的,還得全額賠償,不得免責
交通事故肇事人無證駕駛、逃逸的,商業險免責未提示的,還得全額賠償,不得免責?裁判**觀點:交通事故中肇事人無證駕駛、逃逸導致受害人重大人身傷亡的,保險公司的商業險條款雖然有無證駕駛、逃逸的免責條款,但未盡到免責提示義務的,則應對受害人全額賠償,不得免責。附三則典型案例?一.肇慶中院(2019)粵12民終1303號(無證駕駛、逃逸)?二.菏澤中院(2018)魯17民終2
買賣合同約定須經業主驗收,買方收貨已兩年,能否以未驗收為由拒付貨款?
買賣合同約定須經業主驗收,買方收貨已兩年,能否以未驗收為由拒付貨款?案例參考:北京市*三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終12406號民事判決書?事實認定:本合同無預付款,貨到按照進度支付至70%,三個月內辦理結算并付清余款;一次性交貨,即乙方應在2015年8月10日前,將合同貨品全部運輸至約定交貨地點,并至少提前2日書面通知甲方準備接收貨物;交付地點:湖北十堰鄖陽區*水園項目部;乙方
執業理念:伸張正義、敬業負責、崇尚法治,促進社會的公平公正較是我們的不懈追求。涉及的服務內容:合同糾紛、債權債務、民間借貸糾紛、房產土地糾紛、交通事故(包括假肢賠償、死亡賠償)、保險金融糾紛、建設工程糾紛、股權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等民商事案件。?律師介紹北京東迅律師事務所創辦人、主任,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全國律師協會會員。2002年通過國家首屆**考試**法律職業資格。2007年執業于律師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共同居住的人或共同經營的人能否繼續租賃該房屋?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共同居住的人或共同經營的人能否繼續租賃該房屋?答: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經營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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