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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說明
公司收取*費后跑路無財產,股東被追加承擔責任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廣州xx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一案,因被執行人經法院窮盡執行措施已無財產可供執行,依法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被申請人余xx、盧x作為被執行人廣州xx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存在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行為,應當在各自未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律師代理當事人向申請追加被申請人余xx、盧x二人作為被執行人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法院作
合同期臨屆滿未開店,*商獲退全部*費案號:(2021)粵0111民初8289號原告與被告廣州某餐飲管理公司于2020年6月7日簽訂《區域代理及區域經營合同》、《培訓及運營管理服務合同》,約定:原告*被告“xx茶町”餐飲項目,服務期自2020年6月7日至2021年6月6日止,*區域為海南省東方市。合作代理相關費用:品牌授權費20000元;**資料費23400元;項目技術培訓費用23400元;
*合同糾紛勝訴判決*商于2021年1月在廣州白云以某游戲為主題的奶茶項目,簽訂三份合同,并支付了252000元合同款,成為該品牌奶茶的三個區的區域代理,*期限均為一年。2021年8月,*商單方找到品牌方咨詢解約事宜,在多方考慮之下,其與品牌方簽訂《和解協議》,確認解除三份合同,品牌方向*商退回合同款71800元(不足合同總金額30%)。但《和解協議》簽訂后,品牌方人去樓空,并未按約定履行
合同期將滿未開店,*商獲退大部分*費案號:(2021)粵0111民初3913號原告與被告廣州某餐飲管理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原告*被告“xx小面”項目,本協議期限自2018年7月13日至2021年7月12日止,合作總費用為79800元。合同簽訂當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款126000元。2020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郵寄《律師函》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律師函于202
公司名: 廣東章鼎律師事務所
聯系人: 古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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