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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說明
*商未實際開店,獲退全部*費案號:(2021)粵0111民初18890號原告與被告廣州某餐飲管理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簽訂《服務合同書(區域代理店型)》、《補充協議》及《品牌授權使用許可合同》,約定原告*被告“XX”餐飲項目,合作費用合計212000元;代理合作期限從2020年11月18日至2021年11月17日。簽約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上述合同約定款共計212000元。2021年5月1
冷靜期解除合同,*商獲退大部分合同款案號:(2021)粵0115民初2454號原告(反訴被告)與被告(反訴原告)廣州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簽訂《單店自主經營合作合同》,約定:原告(反訴被告)*被告(反訴原告)“XX”餐飲項目,合作代理相關費用:營運保證金20000元;品牌使用費78000元;在店鋪選址完成甲方備案手續當天應支付全套定制設備費用85000元;代理合作期限從20
公司未提供指導培訓服務,被判全額退*費10萬案號:(2021)粵0111民初2885號原告與被告廣州某企業管理公司于2020年6月27日簽訂《運營服務合同》、《附加協議》,約定:原告*被告“xx”餐飲項目,服務費100000元;三月內乙方給予甲方不**一家單店的招商返利。后原告支付合同款項100000元。2021年1月18日原告起訴至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請求:1.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運營服
股東代收款,被判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案號:(2020)粵73民終3163號(2019)粵0111民初25418號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為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一審在認定XX公司和陳XX是否應對被上訴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時,適用《*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百三十條的規定不當,但是,根據本案事實,XX公司為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公司,陳XX為該公司兩個股東之一的股東;涉案合同履行過程中,被上訴人主要與陳XX進
公司名: 廣東章鼎律師事務所
聯系人: 古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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