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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說明
2010年7月19日,**法制辦公布《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準備重新確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資格許可制度。**法制辦相關負責人表示,之所以準備出臺這一條例,是因為近年來國家積極促進循環經濟發展,而開展報廢汽車再制造試點就是其中的重要內容。現行《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中關于回收企業拆解的“五大總成”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的規定,已經不
眾所周知車輛是有一定使用年限的,或是做到一定行駛里程數以后必須報廢,乃至有的車輛由于持續三個檢測周期時間未根據安全性檢測而做到強制性報廢的規范。《道路交通安全法》*十三條 對備案后上路面行駛的機動車,理應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要求,依據車輛主要用途、載人裝貨總數、使用年限等不一樣狀況,按時開展安全生產技術檢測。對給予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三者義務強制性保單的,機動車安全生產技術檢驗機構應該給予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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