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保險利益依照《保險法》*21條*3款、*60條*1款、*63條的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險人死亡后,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依照上述規定和我國《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隨意宣傳引發的侵權風險為方便起見,有的民營企業從圖片或者其他中找到相應的圖片用于自己的產品包裝上或微信公眾號等商業宣傳活動中,被控著作權侵權,從而應承擔相應的著作權侵權責任。經營不規范引發的賠償風險部分企業在交*程中,購進的商品侵犯他人知識產權,但由于其在交易時未能要求上游企業開具、收據等憑證,導致其合法來源抗辯不成立,終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惡意提起知識產權侵權的風險提起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也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幫他人借款,借進借出無利息差,非為經營或牟利,且配偶無共同舉債合意的,應認定為個人債務本案要旨: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另一方對該債務是否系因家庭共同利益所負享有抗辯權。當債務人幫助他人借款,款項借進與借出之間不存在利息差,借款的目的并不是經營和牟利,且債務人配偶并無共同舉債合意的,可以認定訟爭借款為債務人的個人債務,不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較高人民*關于審理*賠償責任限制相關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來源:較高人民*發布時間:2010-09-15 16:48:00.字號: 小 大打印本頁..《較高人民*關于審理*賠償責任限制相關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已于2010年3月22日由較高人民*審判***148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9月15日起施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法釋〔2010〕11號較高人民*關于審理*賠償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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