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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問題 土地使用權存在瑕疵也是民營企業常見的一個問題,土地使用權合法合規,必須有合法簽署的土地使用權合同,并**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實踐中,應著重注意下以下幾點: (1)土地使用權**方式。民營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應該通過出讓方式**。如果土地性質為集體所有,應進行征用程序,然后履行合法出讓手續**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出讓金應參照當地**的規定,做到合法、合理,一般來說,土地出讓金
融資理財公司內部形成“資金池”的,能否認定為非法吸收資金行為《解釋》*1條*1項規定的“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針對的是行為方式,但過于模糊。實踐中,大部分作為中介機構的融資公司本身不吸收、不使用資金,只是幫助他人(用資方)吸收資金,那么其幫助他人吸收資金又該如何認定呢?根據《解釋》*1款*2項規定“通過媒體、推介會、、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只要融資公司采取
房屋登記人出賣共有房屋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條件的合同效力問題出賣人與買受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出賣登記在某個人名下的房屋,不符合物權法*九十七條關于共有物處分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另行約定,如果買受人是善意,且買賣合同約定的對價合理,但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其他共有權人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實際施工人主張分包人責任的,列發包人與全部各分包人為共同
2018年1月17日作出的《*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改變了《*關于適用﹤*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十九條*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排除了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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