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出口貨物報關單是指出口企業于產品出口時,按照出口許可證和出口發票的內容向海關填報的單據。經海關查驗確認后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出口產品報關離境的重要證據,也是申請辦理出口產品退稅的重要憑證。出口貨物報關單的主要內容,包括出口貨物名稱、件數、重量、單位、總價、出口口岸、運輸工具名稱、經營單位、收貨單位、合同協議、貿易性質、消費國等項目。為了便于企業申請辦理出口產品退稅,我國從1989年10月1日開始
加強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進一步加強出口收匯核銷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6]83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較近,據一些分局反映在轄區內發現騙領出口收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買賣核銷單以及將核銷單用于違規出口代理業務等情況。為杜絕此類情況的發生和蔓延,防止貿易項下異常外匯資金的流出入,積極配合國家稅務部門打擊
填寫方法出口貨物及報關單的填寫方法:由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他們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統稱“報關員”),在貨物進、出口的時候填寫《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并向海關申報,同時提供批準貨物出口的證件和有關的貨運、商業單據,以便海關依據這些單據證件,審查貨物的進出口是否合法,確定關稅的征收或減免事宜,編制海關統計。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寫份數主要是根據報關作業及海關監管的需要。一般來說,以一般貿易方式
出口收匯核銷單,是由外匯局制發、出口單位憑以向海關出口報關、向外匯*銀行辦理出口收匯、向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向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申報的有統一編號及使用期限的憑證。根據《關于清理簡并納稅人報送涉稅資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077號)的要求:出口企業已辦理收匯核銷手續,因故遺失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需向主管外匯管理局申請補辦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出具《補辦出口
公司名: 東海岸(廣東)報關有限公司
聯系人: 邱生
電 話: 13728802712
手 機: 13728802712
微 信: 13728802712
地 址: 廣東深圳龍崗區布吉街道羅崗社區萬科紅立方大廈1棟辦公樓2109
郵 編:
公司名: 東海岸(廣東)報關有限公司
聯系人: 邱生
手 機: 13728802712
電 話: 13728802712
地 址: 廣東深圳龍崗區布吉街道羅崗社區萬科紅立方大廈1棟辦公樓2109
郵 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