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刑事訴訟法*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在**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
針對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辯護可以選擇的基本抗辯方法是:案件事實辯護、證據不足辯護和法律適用辯護。一、案件事實辯護(一)正面論述和證明一個和公訴機關提出的案件事實不同的被告人的具體行為;(二)反駁公訴機關提出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即論述和證明公訴機關并沒有用證據充分證明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案件事實辯護又可以分為:1、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辯護,常見的做法有:(1)陳述或證明被告人不具備法定的犯
自從進所以來,一直在思考著一個問題,自己應該成為什么樣的律師。在法律教育網上瀏覽過大量相關文章,也向身邊的前輩請教過,和周圍的戰友討論過。可是直到今天為止,還沒有得出一個清晰而明確的結論。這個困擾了我長達大半年之久的問題較近似乎有了些許頭緒,毫不夸張地說,就像是一個迷航的人看到了一絲曙光一樣。?律師分為訴訟律師和非訴律師,也同時可以分為在內資所工作的律師和在外資所工作的律師。而對我來說,
發生了民事糾紛,除了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可以選擇自行和解,請求人民調解**、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等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一、 訴前和解。?訴訟前的和解,指發生訴訟以前,雙方當事人互相協商達成協議,解決雙方的爭執。這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依法處分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表現。和解成立后,當事人所爭執的權利即歸確定,所拋棄的權利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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