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然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fā)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者不符合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稱為報廢汽車。報廢標準1、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和礦山作業(yè)**車累計行駛30萬千米,重、中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40萬千米,特大、大、中和輕、微型客車(含越野型)及轎車累計行駛50萬千米,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千米;2、經修理和調整
國家對機動車強制報廢有以下規(guī)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guī)定》**條?為**道路交通安全、鼓勵技術進步、加快建設資源節(jié)約型、環(huán)境友好型社會,根據《*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規(guī)定。*二條?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三條?商務、公
方法/步驟第一步:將機動車違章和事故先處理完畢。第二步:申請報廢車車主領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各一份,并且加蓋車主印章。第三步:登記受理崗申請,對已達報廢年限的車輛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經機動車查驗崗認定,符合汽車報廢標準,核發(fā)《汽車報廢通知單》。第四步:把將車輛送交解體。第五步:回收企業(yè)經查驗《通知書》后將車輛解體并照相,可辦理殘值結算。第六步
在30日舉行的**常務會議上,《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 《辦法》)正式通過。該《辦法》打破了此前實行數量控制的壟斷管理,符合規(guī)定的企業(yè)經批準均可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同時,允許了報廢機動車發(fā)動機總成等部件的再制造。而根據此前發(fā)布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來看,與老版“管理辦法”相比,較新修訂的“管理辦法”在準入門檻、五大總成再制造解禁、回收價格解禁等方面
公司名: 石家莊金輝再生物資回收有限責任公司
聯(lián)系人: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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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機: 18632153333
微 信: 18632153333
地 址: 河北石家莊長安區(qū)白佛客運站西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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