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因車輛違章被依法扣留的機動車的當事人車主,依據《*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30日內不到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的,并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按照相關規定,9座以下的小型普通汽車是無限期,但需要按時年檢,10座以上普通汽車的使用年限為20年,駕駛拼裝或者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將面臨處罰。
報廢流程1、申請報廢較新的汽車車主領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一份,加蓋車主印章。2、登記受理崗申請,對已達報廢年限的車輛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經機動車查驗崗認定,符合汽車報廢標準,核發《汽車報廢通知單》。3、車主持《通知書》自行選擇一家符合規定的回收企業將車輛送交解體。4、回收企業經查驗《通知書》后將車輛解體并照相。要求發動機與車輛分離,發動機
公司名: 廣東省國信報廢汽車咨詢有限公司
聯系人: 侯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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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廣東廣州花都區花都區新華街茶園里南路西二巷10號101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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