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各類車輛使用年限如下:01出租車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02租賃載客汽車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03教練車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04公交車公交客運汽車使
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機動車達到使用年限**十日內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提出檢驗標志申請。 車輛所人有向公安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對涉及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情況進行核查后,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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