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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說明
1、商標復審 商標收到商標局的下發的駁回通知,并不意味著商標無法注冊成功。在規定期限內,商標申請人若不服商標局的審查駁回意見,可以向商標評審**提起駁回復審申請,陳述復審理由,請求二次審查,還是有成功的希望。 2、商標分割+復審 如果是商標部分駁回,可以對通過部分的商品或服務進行分割申請,可將通過部分的商品與駁回的商品分開,**進入初審公告,注冊下來獲得使用權,再對駁回的商品做復審申請。 3、商
眾所周知,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有些申請人不知道商標到期后可以進行續費,再延長10年的有效期。有些申請人是認為續展費用比注冊費用高,出于價格的考慮想要選擇新注冊而不是續展。 但是注冊商標順利的情況往往也需要一年左右的時間才能核準*,而新注冊相當于商標重新經歷審查的流程,如果存在近似商標便會被駁回,失去該商標的所有權。 商標續展相比商標注冊而言手續簡單,只用審查該商標申請人的文件是否合格準確,
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未使用可為撤銷商標理由,欲避免因未使用而被撤銷,商標應在下列期間具有使用事實: 1. 自申請日起3年內,須提出**次的真實使用聲明,未于期限內提出,如該商標尚在申請階段,申請案會被自動放棄;或如在此3年期限之中,商標已獲準注冊,該注冊商標會被視為自動撤銷。 2. 自注冊日起5年內,須提出*二次的真實使用聲明,未提出則商標自動撤銷。商標注冊人應在注冊滿5年后(有1年寬限期,即為注冊
商標續展,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在商標注冊有效期滿十年前的一段時間內,依法辦理一定的手續,延長其注冊商標有效期的制度。 根據商標法*四十條,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注冊的商標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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