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一般納稅人申請的條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 1.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2.應當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而未申請的。 根據《條例》規定: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的小企業,只要會計核算健全也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其具體條件為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在稅務部門辦理了稅務登記;在銀行開設結算賬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是令*22號,已經2009年12月15日*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已于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局長肖捷簽署。 條 為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根據《*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二條 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和認定以后的資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三條 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
申請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新開業的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增值稅納稅人,應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稅務機關對其預計年應稅銷售額**過小規模企業標準的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其開業后的實際年應稅銷售額未**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重新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凡會計核算健全。 能夠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并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的,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經
申請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上述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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